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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ww.bob.com在职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的暂行规定

发布时间:2010-09-17作者: 浏览次数:

(农人 [2000]253 号)

   一、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、其它专业技术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与管理,不断地提高教师、其它专业技术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的学历层次和综合素质,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
   二、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,坚持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并重,理论和实践统一,按需培养、学用一致的原则,有计划地安排在职教职工报考研究生。

   三、报考人员的基本条件:

1、符合国家规定的研究生报考条件。

2、年度考核等次必须都在称职及以上。

3、在我校工作的最低年限(计算到正常上学时止)为:报考校外研究生者需在我校工作 4年,大学本科公共课、基础课的教师需在我校工作 5年;报考校内的研究生需工作 3年。对列入学校教师、其它专业技术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培养计划的人员,对工作需要、个人表现突出,经院系集体研究,报有关职能部门会商审核,校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批,可适当放宽报考年限。

   四、报考在职研究生

1、报考者所报考的专业要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、专业相同或相近。如转专业,必须事先在校内找到接收单位,并由接收单位与原单位协商一致后,书面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。

2、各单位需在每年 7月底以前向学校申报下年度在职教职工报考研究生计划,由学校编制研究生招生计划,公布培养在职研究生招生专业与人数。

3、报考者被录取前,必须与原单位或接收单位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签订合同。毕业后回到原单位或接收单位工作,且在校服务期不得少于 5年,并累加录取前未满的服务年限;如未履行合同的,学校将根据《收取未满服务期调离学校人员服务期补偿费的办法》和《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实行聘期管理的意见(试行)》的规定处理。

4、在本校读在职研究生的教职工,每年的工作量不得低于全额工作量的 1/3,学习期间的工资、福利待遇按相关规定发放。

5、报考校外在职定向研究生必须从严控制。确因学科发展需要,且校内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不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,允许申报。学习期间,学校不办理档案、行政、粮油和户口迁移手续。

6、在职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培养费由学校、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。校内在职研究生,学校负担 70%,用人单位负担 20%,个人负担 10%;校外在职定向研究生,学校 1/3、用人单位 1/3、个人负担 1/3。学校对公共课、基础课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,培养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个人承担。

7、所有在职研究生均占本单位人员编制。

   五、报考脱产研究生

1、报考者凡是未列入学校培养计划安排,只能报考脱产研究生。

2、报考脱产研究生,必须首先服从工作需要,在征得本单位同意后,报学校审批。凡在服务期内报考的,严格按照《收取未满服务期调离学校人员服务期补偿费的办法》和《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实行聘期管理的意见(试行)》规定办理。

   六、在职教职工只有两次报考研究生的机会。两次报考都未被录取而再次申请报考者,需先办理自动离职手续。

   七、报考研究生的程序为:本人书面申请,基层单位推荐,所在单位同意,职能部门组织审核,由校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批。

   八、在职博士研究生毕业后,不得进入校外博士后流动站工作,否则按离校人员对待。在职人员硕士毕业后,一般不得连续读博士。若工作需要连续读博士的,其服务年限应累加计算,博士毕业后需在学校工作 10年以上。

   九、在职教职工凡未经学校批准,擅自通过非正常途径报考研究生的,学校将及时向报考单位通报真实情况,且不办理转档等有关手续,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给予相应处分。

  十、在职研究生学习期间,要分年度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汇报学习情况,其中包括课程学习成绩、学位课题开题报告、学位论文及答辩委员会意见等。

  十一、鼓励报考脱产研究生的教职工毕业后回校工作。学校根据其学习成绩择优录用,并按工作需要、专业对口的原则安排工作。报到工作后,学校按其录取时的工资标准补发其学习期间工资(扣除学习期间的助学金),并将研究生学习期间的时间按连续工龄计算。

  十二、凡过去有关规定或试行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,按本规定执行。

  十三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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